立法院於28日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放寬評鑑時效,並納入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未來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將可直接監督審案法官,不用再透過機關、團體才能提出。
其中,由於案件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對於法官執行職務的表現感受最為直接,宜使其等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故新修法官法第35條放寬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法官個案評鑑,當有違反法官倫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狀況,且情節重大,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能自行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也仍可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等團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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