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教室:
按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所謂「他法」,乃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屬之。
這對情侶昨日駕車在國道上爭吵,副駕駛的男友竟負氣拉手煞車,車輛打滑急停外側車道,後方計程車、貨櫃車煞車不及連環追撞,計程車嚴重變形,造成死亡、輕重傷案,恐已涉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且致人於死,最重可以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