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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國道吵架 竟拉手煞車害1死5重傷

2016-12-30

一對情侶昨午開車行經中山高台南麻豆路段時在車上爭吵,坐右前座的男友竟負氣抓狂突拉手煞車,車輛打滑急停外側車道,後方計程車、貨櫃車煞車不及連環追撞,計程車嚴重變形,造成一人枉死、五人重傷、三人輕傷;警訊後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罪嫌移送肇事情侶。

 新聞來源

法律小教室:

按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所謂「他法」,乃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屬之。

 

這對情侶昨日駕車在國道上爭吵,副駕駛的男友竟負氣拉手煞車,車輛打滑急停外側車道,後方計程車、貨櫃車煞車不及連環追撞,計程車嚴重變形,造成死亡、輕重傷案,恐已涉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且致人於死,最重可以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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