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138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59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印表機乃供前揭派出所之員警列印職務文書之工具,放置在辦公室之辦公桌上,與辦公用電腦線路相連接,為該派出所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用一節,為公務員於其法定職務範圍內,因執行職務所掌管與該職務有直接關係、並輔助其執行職務之物品。是本件被告毀壞之印表機,自該當於刑法第138 條所指之公物,徐姓男子係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又徐姓男子係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原審認定:「被告毀損列表機之行為,未經告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顯非適法,故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並予以改判。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