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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親變事主-妨害公務案例分析

2018-04-16

  台南徐姓男子(約30歲)去年6月25日下午,到新化警分局唪口派出所關心酒駕友人,因情緒控管不佳,竟將桌上印表機推翻在地,導致印表機無法使用,公親變事主,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全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聲請簡易處刑,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印表機僅供警員公共用物,與警員執行公務無關,且徐男已與警員達成和解,該所所長亦不提告,所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以徐男妨害公務罪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再上訴。

(蘋果日報2018年3月26日)

 新聞來源

 

賴威平律師評析

   按刑法第138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59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印表機乃供前揭派出所之員警列印職務文書之工具,放置在辦公室之辦公桌上,與辦公用電腦線路相連接,為該派出所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用一節,為公務員於其法定職務範圍內,因執行職務所掌管與該職務有直接關係、並輔助其執行職務之物品。是本件被告毀壞之印表機,自該當於刑法第138 條所指之公物,徐姓男子係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又徐姓男子係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原審認定:「被告毀損列表機之行為,未經告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顯非適法,故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並予以改判。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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