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大法庭說明,法官如兼為同一案件的訴追者及審判者,顯與控訴原則及其應公正執行審判職務的旨意有悖,自應迴避該案件的審判,不得執行職務。此外,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的法官,實際上既已等同於執行檢察官的起訴職務,客觀上自足以使一般人懷疑法官已經具有主觀預斷成見,而難以維持公平審判的外觀及裁判公信力,自應迴避嗣後本案的審判。
大法庭進一步說明,法官參與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解釋上雖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以自行迴避嗣後本案的審判,但基於確保人民得受公平審判及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考量,在法律未修正增訂前,應類推適用,自行迴避嗣後本案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