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毀損罪
依照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刑法第352條:文書、刑法第353條: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罪。毀損罪,指的是行為人使所毀損之物,失去其全部或一部的效用。 所謂「毀棄」,指的是完全毀滅這個物的存在。例如行為人將花瓶摔個粉碎。 所謂「損壞」,指的是損傷破壞物體,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例如行為人拿鑰匙刮壞汽車的烤漆,已改變該烤漆之外形,喪失美觀及防止車體鈑件生鏽之效用。 所謂「致令不堪用」,指的是行為人用毀棄、損壞以外的其他方法,雖然沒有毀損原物,然而已經使其物的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而達不堪使用的程度。例如行為人將監視器的線路剪斷,監視器機身雖無外觀毀損,然因該線路與機身相連,無法隨意更換,因線路遭剪斷而使監視器本身喪失以電源線取得所需電能及以訊號線輸出所攝畫面之功能,從而使其監視錄影之效用喪失而不堪使用。 依照刑法第357條,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必須要告訴乃論。
本案中,該怪客用利器劃破50部機車的座墊,損傷破壞他人的機車坐墊,使他人的機車坐墊外型發生重大變化,使機車坐墊防水及乘坐舒適度的效用一部分喪失,成立損壞行為。並且該怪客的損壞行為,使得他人必須要花費一筆金錢更換新的機車坐墊,對於他人產生損害,因此該怪客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而因為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是受害者並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對於該怪客的的毀損罪不能起訴。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