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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三讀修正,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為15年

2019-04-17

修法動態

立法院於16日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設計專利權限從現行的十二年延長至十五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發展,同時鬆綁發明及新型專利核准審定的分割限制,提升專利救濟案件的審查效能,建立更完善的專利保護制度。

 新聞來源

本次修法重點主要在於:

  • 擴大核准專利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現行規定限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30日始可分割,此次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擴大新型專利亦得適用之。

  • 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為避免舉發程序中,雙方當事人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提出更正,因而延宕審查,此次修正舉發人應於三個月內補提理由,逾期不予審酌;另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 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因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質審查。

  • 設計專利權期限12年延長為15年;

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之保護,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

  • 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的困擾等。

依現行規定專利檔案須永久保存,已累計高達210多萬件檔案,也造成須不斷擴增檔案儲存空間之嚴重問題,爰參考國際規範修正為分類定期保存,無保存價值者可定期銷燬,以解決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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