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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2018-08-10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權屬單方意思表示,無須雇主承諾,勞工一經合法行使,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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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要旨
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權屬單方意思表示,無須雇主之承諾,勞工一經合法行使,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亦即行使契約終止權為單方之意思表示,在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以相對人了解時,即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小編編故事
  天天受僱於A公司擔任經理一職,惟因屢屢遭主管刁難責備,於一時情緒激動下,先以口頭方式向其主管表示離職後,旋即銷假兩個禮拜,然並未依A公司工作規則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及電腦系統離職程序之申請等程序。詎天天於銷假結束回辦公室上班時,發現A公司已將其於公司所有關於電腦系統之權限刪除,致使其無法提供勞務。

#:天天得否以其未完成公司規定之線上離職手續而主張雙方之勞動契約尚未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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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小教室
 #終止勞動契約屬單方之意思表示
  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權屬單方意思表示,無須雇主之承諾,勞工一經合法行使,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亦即行使契約終止權為單方之意思表示,在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以相對人了解時,即發生效力。
  
  本案中,天天之主管屬A公司勞動契約上之受領輔助人,屬有權受領天天離職意思表示之人,故天天與A公司間間之勞動契約效力,自其向其主管為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時已消滅。另A公司固制訂有員工手冊規定離職手續之辦理,然此僅因管理上需要為離職之程序,屬於契約終止後之義務,並非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要件,非勞工未依規定辦理即不生離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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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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