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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要保人的變更,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2021-09-17

按《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且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意即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此時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來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則贈與人需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變更要保人的行為是發生在原要保人死亡前兩年,而要保人變更的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或是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該贈與行為符合該條文中「視為遺產之贈與」的規定,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新聞來源
意即原要保人於死亡前兩年內如有贈與前揭對象之保單價值,則變更後的要保人一定要記得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學小辭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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