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保單要保人的變更,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返回列表 保單要保人的變更,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2021-09-17 按《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且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意即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此時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來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則贈與人需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變更要保人的行為是發生在原要保人死亡前兩年,而要保人變更的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或是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該贈與行為符合該條文中「視為遺產之贈與」的規定,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新聞來源 意即原要保人於死亡前兩年內如有贈與前揭對象之保單價值,則變更後的要保人一定要記得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學小辭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4-09-02 未於統一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最高可處新台幣 1 萬 5 千元罰鍰 2022-01-04 民國111年起,一覽勞動法益新政策! 2019-10-31 【修法新訊】消防法三讀納入生命三權,維護消防員救災安全 2018-08-28 工資之認定-工資與勞務提供之對價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 2016-03-25 【賴威平律師解析】將軍之子花9元 騙住台北君悅2晚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