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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第15條之1條文就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也就是對於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5條之2條文則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另針對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上開刑事處罰。同時也要求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端,進行高風險帳戶的功能控管,使業者自管理面著手,以降低再犯風險。
三讀第16條文則是配合這些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的域外效力。法務部並表示,本次修法是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斷絕人援」、「斬斷金脈」為核心,希望透過完備法制面的具體作為,將給予執法機關打詐利器,提升詐欺、洗錢犯罪的查緝及定罪效能,保護國家人民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