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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工權益-勞工保險第29條

2021-04-29

前言摘要
為增進其受領勞保給付權益保障,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未來不論是勞工保險年金或是其他各項一次金給付,都可以開立專戶,該專戶是提供存入勞保給付之用,因此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可強化保護弱勢勞工或受益人的基本經濟安全,勞工也將有更多元的保護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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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9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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