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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遭判刑 法院:有通姦事實不得聲請刑事補償

2021-10-05

事實前言
一名男子和已婚女子在旅館,遭到女子丈夫夥同友人、警察到場抓姦,被依通姦罪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男子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檢察總長也為男子提起非常上訴,該院改判其無罪確定。
 
 
 新聞來源
男子在無罪確定後再聲請刑事補償,要求他已繳的罰金金額加倍作為補償。由於男子並非因為沒有通姦才獲判無罪,同時也與因國家實現刑罰權的公共利益結果,致個人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的損害或危險的刑事補償立法意旨不同,因此駁回其聲請。
最高法院最後表示,刑事補償法第2條雖規定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者可請求國家補償但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不代表男子沒有做過這些事因此不能聲請補償
 
法學小辭典
刑事補償法第2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或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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