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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86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案

2019-12-18

釋字第786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最低罰鍰過苛違憲!

事實背景

有數名法官在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時,認為行為人雖然違反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制定公布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及第10條規定,但違規情節輕微,處以法定最低罰鍰一百萬元,在個案適用上顯然過苛,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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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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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又本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及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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