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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檢疫者之租屋權益

2021-06-07

前言摘要
疫情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為防範疫情擴散的最基本要務,為避免搬遷住所而造成防疫破口,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本文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同時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房東如仍以歧視染疫或居家隔離為由而提出終止租約,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可處最高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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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傳染病防治法
第11條第1項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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