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居家檢疫者之租屋權益 返回列表 居家檢疫者之租屋權益 2021-06-07 前言摘要 疫情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為防範疫情擴散的最基本要務,為避免搬遷住所而造成防疫破口,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本文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同時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房東如仍以歧視染疫或居家隔離為由而提出終止租約,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可處最高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8145.00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傳染病防治法 第11條第1項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4-11-06 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 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2023-05-26 行政院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 加強取締未禮讓行人之駕駛 2016-05-25 銀行員涉嫌盜領近億存款,誰來負責? 2016-03-02 生技股王浩鼎被爆涉內線交易 檢調追查中 2016-02-17 按摩玩1/3套 小姐不脫衣打手槍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