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條款雖說剛過初審,待向立法院進行二讀與三讀通過,但是對於動物保護部分有明顯杜絕導致貓狗不堪負荷或受傷等情事,進而保護毛小孩的生存權利。
動物保護法 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動保修正後,刑度將提高到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罰金20到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