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件中,桃園航勤相關人員明知其所運輸物為活體動物,就應該依相關運輸流程或規定盡其注意義務,例如做好空調循環等,但卻因疏忽未予注意導致運輸之動物死亡結果,顯然有過失。
在刑事責任上,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民事責任上,飼主亦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及雙方契約責任請求損害賠償。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