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而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本案法院認為,基於動物保護法第1條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且動物保護觀念已成國際間重要普世價值,行為人以殘酷手段虐貓導致其死亡,影響動物保護社會風氣,因此依違反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故意使動物受傷致死罪,判處十個月徒刑,同時併科三十五萬元罰金。
動物保護法第1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