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學生涉嫌虐殺2貓,判刑 10 個月

2016-10-17

  • 案例事實

      已被退學的台灣大學澳門僑生陳皓揚,去年曾虐殺台北市街貓「大橘子」,今年又再度虐殺新北市貓咪「斑斑」被逮,激起民憤,事後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起訴。台北地院今(13)天下午宣判,認定陳皓揚犯罪事實明確,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5萬,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而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本案法院認為,基於動物保護法第1條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且動物保護觀念已成國際間重要普世價值,行為人以殘酷手段虐貓導致其死亡,影響動物保護社會風氣,因此依違反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故意使動物受傷致死罪,判處十個月徒刑,同時併科三十五萬元罰金。

                   
  • 法規小辭典 

動物保護法第1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