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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妻子手機鹹濕對話 老公怒告妨害家庭

2017-10-19

案例事實

  桃園市一名32歲王姓婦人,多年前網路認識高雄趙姓男子,2人在嘉義、高雄多次發生關係,婦人的丈夫去年底發現妻子手機簡訊有「想把妳撲倒」、「在外像貴婦,在床上像蕩婦」等鹹濕對話,怒告妻子及其小王,全案檢方偵結,將婦人及其小王依妨害家庭罪嫌提起公訴。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何謂妨害家庭?

    妨害家庭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受侵害的配偶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依刑法第239條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姓婦人丈夫因從妻子手機發現與趙姓男子之曖昧對話,由此可見王姓婦人已與趙姓男子已有發生超友誼關係,再者趙姓男子引誘王姓婦人脫離家庭,很明顯構成妨害家庭罪。

 

民事侵權行為

    如已有構成妨害家庭,可另提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及第3項及民事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

I.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II.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95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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