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刑法上公共危險罪的定義為:
有侵害社會法益並且涉及安全的犯罪,即屬公共危險罪。本案中租客因上述原因與房東起口角心生不滿而縱火,由於起火點屬於集合式住宅大樓,火苗不斷延燒,造成多人逃難不及傷亡,檢警將兩人拘提到案,並依刑法第173條第1項及同法第189條之2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
法學小辭典
刑法第173條第1項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89-2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