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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他人頭上淋水 法院:構成強暴侮辱罪

2021-10-26

案例事實
有一名女大學生因為不滿同學在網路上張貼對其不利的文章內容,竟趁著中午休息時間,在教室內持盛水的水瓶,從她的頭上淋水,造成頭髮、衣物全被淋濕。該名女同學不堪受辱,憤而提起告訴。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刑法第309條構成要件
1.客觀上需有侮辱之行為,在公共場合(不特定多數人)以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皆包括在內。
2.主觀有減損他人聲譽之故意,加害的行為人在明知道這些言行是負面、有攻擊性的,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等,卻還是脫口而出或發生侮辱行為。
3.被害客體為」。
刑法第309條第二項 #加重公然侮辱 則係當加害者 #以暴力舉動侮辱他人,例如:甩巴掌、潑穢物、或是本件案例事實在他人頭上淋水之行為等等。
本案加害人在教室內持盛水的水瓶從他人頭上淋下,顯然是對人表示不屑、輕蔑的負面動作,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法院因此認定加害人之行為即構成強暴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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