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提,若是為保障個人權益不受侵害,錄製地點又不在被錄者私領域內,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案件分析
案例事實中,先生經常不回家,妻子懷疑他有外遇。趁先生帶團出遊時,打開兩人共用的電腦,在電子郵件與通訊軟體上發現他與婚外情對象合照的照片。基於刑法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須以無故為前提,依照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妻子係為了探究先生是否盡到維護其婚姻貞潔的忠誠義務,遂打開其電腦,此非無故,認與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故該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318條之一犯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