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規範的保護法益在於公眾往來的交通安全,也就是使用交通制度的用路人,因此在實務上對於構成要件行為描述中「他法」的認定向來寬鬆,只要有持續性之危險駕駛行為足以使公眾往來發生危險之一切行為,而不需產生實害結果。
因此回到本案例中,行為人在國道上以違反國道速限,且持續性危險高速行駛之飆車行為,顯然造成其他國道上用路人往來安全上之危險,依實務上之見解,此以該當本罪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亦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