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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國道當賽道危險競速,刑法怎麼罰?

2016-04-28

  • 案例事實

      昨晚9時許,國道三號汐止往南港路段, 2輛GTR高速飆車追逐在國道上,還隨意變換車道,竟把國道當賽道,宛如電影《玩命關頭》情節。GTR又有號稱「東瀛戰神」,也是保羅沃克在電影車的愛車之一。國道2號交通組組長陳冠宇表示,根據影片內容,認為2飆車車主,任意變換車道,明顯違規,可處3000至6000元罰金;至於飆車部分,陳冠宇說由影片調閱相關跡證,若超速涉及危險駕駛,依法最重可處2萬4000元罰金。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我國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規範的保護法益在於公眾往來的交通安全,也就是使用交通制度的用路人,因此在實務上對於構成要件行為描述中「他法」的認定向來寬鬆,只要有持續性之危險駕駛行為足以使公眾往來發生危險之一切行為,而不需產生實害結果。

      因此回到本案例中,行為人在國道上以違反國道速限,且持續性危險高速行駛之飆車行為,顯然造成其他國道上用路人往來安全上之危險,依實務上之見解,此以該當本罪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亦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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