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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適用範圍 - 沒擦撞就沒有肇事責任嗎?

2016-06-07

  • 案例事實

      北市一名葉姓婦人前年開車逼近一輛同向併行機車,導致李姓男騎士驚嚇擦撞另一輛機車倒地,李男傷重不治,葉婦逕自開車離去,事後被起訴肇事逃逸罪嫌,葉婦自認沒擦撞對方不算肇逃,一審仍被依肇事致死逃逸罪判刑1年4月,葉婦上訴後與李家和解,高院仍判葉婦1年4月徒刑,但宣告緩刑2年。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即構成肇事逃逸罪,我國刑法第185-4條定有明文,但如果肇事的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造成事故而離開現場的情況下,到底會不會構成本罪呢?

  最高法院見解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也就是說,「參與車禍事故」的當事人,無論是否知道自己肇事,均應停車處理,否則就構成肇事逃逸,且不受限於最後車禍死傷的責任是否與當事人有關。

 

  而本案中比較特別的是雖然沒有擦撞,但由於法院認定該車禍事故與行為人駕駛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所以本案法院認為也屬「肇事」,因此行為人自有「停留現場」及「照顧救護受傷之被害人」等義務,但其逕自開車離去,自構成肇事逃逸罪。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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