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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並非屬當然無效

2018-02-27


『 #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問題, #並非屬當然無效!』
#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02390號
#函釋要旨
  如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何謂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人民和政府之間互動的一種方式,指的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常見的行政處分例如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准人民建造執照的申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於排放廢水污染河川的工廠處以罰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對人民課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駁人民對商標註冊的申請等等,都是屬於行政處分。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如有瑕疵則須依其瑕疵之類型及程度,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例如僅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 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之規定,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若非屬顯然錯誤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時,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因此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本函釋中進一步指出所謂「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該瑕疵為任何人所一望即知者;故而,縱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若該瑕疵並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所稱有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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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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