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遭攔車痛毆後還擊,法院判「防衛過當」

2018-04-23

案例事實

  桃園一名謝姓男子去年駕駛簡姓人妻的車載簡女行經台中市區時,被簡夫撞見,簡夫以為兩人關係不單純,憤而攔車、拖出謝男一陣拳打腳踢,謝男莫名被毆,本能還擊並朝簡夫臉部揮拳,致眼瞼頓傷、口腔挫傷,結果反遭簡夫控告傷害罪。

  判決指出,去年2月5日下午4時許,謝男(45歲)駕駛簡姓女友人的車子,載簡女外出,行經台中市后里區時,正巧被簡女的黃姓丈夫撞見,由於當時簡女和黃男正在打離婚訴訟,黃男認為謝男是簡女新交往的男友,竟駕車尾隨並按喇叭、超車,最後攔下妻子的座車。簡夫下車隨即走到謝男駕駛座旁拍打敲窗戶,並跳上引擎蓋猛踹擋風玻璃,致引擎蓋凹陷,擋風玻璃龜裂,謝男見狀開車門欲下車理論,竟被簡夫拖出來一陣拳打腳踢。謝男遭攻擊後,先以手阻擋,再對簡夫的臉部揮拳、抓簡夫往後將他推倒在地,至簡夫右側眼瞼周圍頓傷、口腔、小指挫傷。而謝男也受有手、腳和頭部等挫傷。事後雙方互告傷害、強制、毀損等罪。

(蘋果日報2018年3月26日)

 新聞來源

 

賴威平律師評析

   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且按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意旨參照)

   謝男於上開時、地,遭簡夫揮拳毆打攻擊時,屬現在不法之侵害,又另由本案相關之證據可知,案發時謝男係於遭簡夫毆擊其頭部之過程中,始為徒手阻擋簡夫,謝男所為前開反擊行為應係出於防衛之意,惟,謝男於遭受簡夫前開攻擊後,其為排除此一侵害行為,本得以後退閃躲或逃離現場之方式避免雙方身體接觸,以達防衛其權利之目的,謝男捨此不為,猶以右手朝簡夫的臉部揮擊及以左手猛力抓住簡夫左前胸衣服往後推致簡夫倒地受傷,其防衛行為顯已超越必要之程度,應屬過當,自不得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仍應負其傷害罪責。

   謝男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因謝男係防衛過當致簡夫受傷,惟衡諸當時情勢,法院認為謝男應屬情有可原,爰依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諭知免刑之判決。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