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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義務?-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判決

2018-07-26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判決

商標權人應真實使用商標,其使用須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如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即構成註冊商標之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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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要旨
商標權人應真實使用商標,其使用須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如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即構成註冊商標之廢止事由。此外,商標使用並非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無商業交易行為或計畫,致其使用不具經濟上意義,或其使用行為於客觀上不足以表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即非真實使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商標使用義務
「商標」具有表彰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消費者藉商標辨別欲選購之商品、服務;業者藉商標銷售產品、服務,並累積自身商譽。透過商標註冊,可防止他人仿冒、不當攀附之行為,並維持交易市場安全、促進工商業自由發展。
若商標權人在商標註冊後不進行使用,則商標將喪失其功能,更會妨礙他人進入競爭市場之權利。因此,商標法訂定了「商標使用義務」,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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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小辭典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63條第3項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63條第4項
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65條第2項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其答辯通知經送達者,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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