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商標使用義務
「商標」具有表彰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消費者藉商標辨別欲選購之商品、服務;業者藉商標銷售產品、服務,並累積自身商譽。透過商標註冊,可防止他人仿冒、不當攀附之行為,並維持交易市場安全、促進工商業自由發展。
若商標權人在商標註冊後不進行使用,則商標將喪失其功能,更會妨礙他人進入競爭市場之權利。因此,商標法訂定了「商標使用義務」,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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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63條第3項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63條第4項
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65條第2項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其答辯通知經送達者,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