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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動物保護法三讀,動保教育納入12年國教課綱!

2018-12-13

 『動保教育納入12年國教課綱!』

#修法要旨

  有鑑於國內虐待動物案件層出不窮,且目前僅對於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者實施動物保護講習,無法達到預防勝於治療的目的,因此,立法院於七日三讀通過修正「動物保護法」。

  於新修動物保護法第4條之1增訂,未來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相關的教育及學習,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藉由教育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與態度,實踐人對動物的基本態度及教養。

  又新修動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養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具體落實零撲殺政策。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動物保護法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動物保護教育、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並每季檢討政策成效;其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
前項人用藥物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動物保護法第4之1條
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動物保護法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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