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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談身分法益侵害之損害賠償

2019-01-10

簡談身分法益侵害之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被害人受侵害時,該身分法益並未受有侵害,當事人不得單純以其與被害人間有身分關係而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給付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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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編故事

甲任職於A公司,於職場上長期受到同事間之惡意之指摘、刁難,更不時遭到主管之訓示及威嚇,甲因不堪工作壓力而罹患憂鬱症,進而於某日燒炭自殺死亡。
甲死亡後,甲之父母認為甲因上列事件致精神遭受嚴重創傷,甚至罹患憂鬱症,但其任職之A公司非但沒給予協助,亦無為員工設立任何有效且公平之救濟管道,顯未盡公司之管理責任與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對於甲死亡有過失之責。
渠等為甲之父母,情屬至親,因甲死亡造成身心重創,身分法益遭受重大侵害,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向甲原任職之公司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

:甲之父母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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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賠償者,僅以當事人基於其與被害人間身分法益亦受有侵害為限,若被害人受侵害時,該身分法益並未受有侵害,則當事人不得單純以其與被害人間有身分關係請求給付慰撫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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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法益侵害之損害賠償問題

  我國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於 #特定身分法益受侵害 而 #情節重大 時,賦予被害人請求慰撫金的權利。然而,此身分法益之內容如何?侵害形態又應如何界定?

  所謂身分法益之侵害,民法第195條第3項於立法理由中舉例有「未成年子女被人擄略時,父母監護權被侵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配偶之一方被強姦、他方身分法益被侵害所致精神上之痛苦」之情況。實務上,亦承認配偶與他人不當交往、配偶與他人人工受孕產子、帶走未成年子女案、車禍致至親死亡、失智、成為植物人等案件,父、母、子、女或配偶依法得請求慰撫金。

  而就被害人死亡,其父、母、子、女請求慰撫金之案件,是否構成身分法益之侵害,不無研究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405號民事判決即肯認,至親死亡,確實會有情感上之痛苦,及因身分關係而得享有之親情、倫理及相互協助關係等,因此自得依195條第3項請求此部分之非財產上損害,即所謂精神慰撫金,但亦應承受直接被害人之過失,而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惟本案中,法官認依民法195條第3項請求賠償者,僅以當事人基於其與被害人間身分法益亦受有侵害為限,若被害人受侵害時,該身分法益並未受有侵害,則當事人不得單純以其與被害人間有身分關係請求給付慰撫金。本案縱使認為甲任職之A公司未盡管理責任,且甲因A公司未盡管理能事之不作為而受有影響,但該不作為並未侵害甲之父母對甲之身分法益,因此自不得依民法195條第3項請求慰撫金。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民事判決意旨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承受直接被害人之過失,而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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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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