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屬薪資,應列報所得稅!』
函釋新訊
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各公司行號於年度結束後發放年終獎金,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薪資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收入所得,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因此年終獎金屬於員工薪資範圍。
對於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的營利事業而言,年終獎金如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於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屬於在年度結束以前已有權責發生,即使至年度結束日尚未發放,仍得以當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並列為當年度的薪資支出,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反之,如在決算前未有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就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