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公司法首次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過10%之大股東資料,申報期限至1月底截止 返回列表 公司法首次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過10%之大股東資料,申報期限至1月底截止 2019-01-28 公司法首次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過10%之大股東資料,申報期限至1月底截止! 公司法第22條之1公司申報新制自107年11月開始申報至今,2個多月已有超過44萬家公司完成首次申報,申報比率逾6成4;經濟部再次提醒,公司首次申報期間將於今年1月31日截止,尚未完成申報的公司應儘快前往「#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頁完成申報。 商業司提醒,後續對於未依規定申報之公司,如經3次通知申報及1次限期改善而仍未申報者,將進行處罰。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公司法第22之1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 相關連結 申報平臺 註冊教學網址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19-11-27 租賃契約默示更新效力之阻斷-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2018-04-23 遭攔車痛毆後還擊,法院判「防衛過當」 2016-05-24 載小姐賣淫 運將被當馬伕送辦 法官還清白 2016-03-02 狎1歲女po噁照「鬼父」亂倫遭訴 2016-01-15 國三女請吃喜餅 害新婚夫法辦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 × 忘記密碼? 請輸入您註冊時的帳號及E-mail,系統將發送密碼到您的E-mail! 帳號 E-mail* × 聯絡我們 姓名* 電話* E-mail* 留言* 驗證碼(四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