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8號民事判決
夜點費為兩造間就特定時間之工作條件達成之協議,並成為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得之給付,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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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夜點費是否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而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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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應以夜點費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如夜點費非為因應臨時性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之款項,實屬勞工於特定條件之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報酬,此種雇主因特定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加給之給付,自屬勞工於該值班時段給付勞務之對價。因此,夜點費既為兩造間就特定時間之工作條件達成之協議,並成為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得之給付,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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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案例改編故事
寶寶前受雇於油油公司,任職油油公司期間,其作業方式為24小時全天候,採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三班輪流作業,每月均領有「 夜點費」。
日前寶寶依法申請退休,油油公司遂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計算退休金,惟油油公司並未將該夜點費計入寶寶之平均工資計算。
寶寶認為,該夜點費一直以來均屬固定、常態所得預期之工作報酬,應屬工資之一部分,油油公司未將其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致有短少給付相當數額之退休金,遂依法請求油油公司給付系爭退休金之差額。
問:寶寶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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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之範圍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此,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現金或實物,則非所問。又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具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而所謂對價性,則著重於勞方所付出之勞力與資方之給付是否有對價平衡關係。
退休金與資遣費之計算
勞工依法所得領取之退休金與資遣費,係以平均工資做為基礎。而此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係指退休或資遣事由發生前六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因此工資之計算範圍之界定,牽涉到勞工所得領取退休金與資遣費數額多寡。
本案中,系爭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自應以系爭夜點費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
本案承審法官認為,寶寶之工作型態為24小時全天候開工,採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固定之三班輪值制,各班工作性質均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且油油公司係按員工輪值大、小夜班之次數發給系爭夜點費,又其每位員工所領取之系爭夜點費均相同。則自給付之原因觀之,歷來油油公司發放系爭夜點費即非為因應臨時性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之款項,實屬勞工於特定條件之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報酬,故此種雇主因特定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加給之給付,自屬勞工於該值班時段給付勞務之對價。而系爭夜點費既為雙方就如上述特定時間之工作條件達成之協議,並成為寶寶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得之給付,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從而,系爭夜點費既屬工資之一部分,即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則寶寶主張油油公司應給付其未將夜點費將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致生短少之退休金差額,應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