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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水暴漲沖散學員造成6死,領隊遭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2022-11-21

案例事實
 
  有領隊舉辦戶外體驗,帶領國小學生攀爬郊山等相關休閒活動體驗大自然,卻在返程途中遇到溪水暴漲,沖散多名正在通過河床間砌石階梯的學員,造成六名學員被沖走溺斃。檢方認定領隊帶團時,有多次阻止憾事發生機會卻未盡應注意義務,依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起訴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法院表示:領隊對於學員負有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應於行程前及行程中隨時留意路況及天候狀況,在活動期間扶持照顧每位參加活動人員,並確保過程中所有的活動訊息均能確實地傳達予各參加活動人員知悉,而防止參加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於行程中發生危險的義務。
領隊應可預見參與人員人數達二十八人,隊伍拖長,又有諸多參與人員為兒童,在未確保現場參與人員均有獲悉明確指示情形下,仍未留在隊伍前方引導安全路線,導致通過河床間砌石階梯時,因水量瞬間暴漲而湍急,六人遭沖落溪水溺水而死亡。由於領隊已賠償被害人共六百萬元賠償金,也獲被害家屬同意從輕量刑,因此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緩刑五年。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 74 條
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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