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何謂恐嚇取財?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為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定有明文,而本罪所要處罰的是行為人以恐嚇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勒索行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客觀上需有恐嚇及索取財物之行為,且被害人因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致受有損失;主觀上需有勒索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中,鄭姓大媽在郵局外伺機而動,進入郵局挾持民眾,恐嚇行員給錢,否則要對人質不利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