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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頭套褲襪 挾人質搶郵局只犯恐嚇罪

2017-09-19

案例事實

  新北市一名56歲鄭姓大媽上個月30日用黑色褲襪套頭,又戴上遮陽帽,持水果刀進新店區安民街郵局挾持一位女姓民眾表示要搶劫,過程中被行員制伏並報案,台北地檢署今依恐嚇取財罪將她起訴。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何謂恐嚇取財?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為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定有明文,而本罪所要處罰的是行為人以恐嚇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勒索行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客觀上需有恐嚇及索取財物之行為,且被害人因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致受有損失;主觀上需有勒索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中,鄭姓大媽在郵局外伺機而動,進入郵局挾持民眾,恐嚇行員給錢,否則要對人質不利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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