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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大選日上班 薪資雙倍

2016-01-12

  • 案例事實

     105年1月16日(六)為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日,勞動部指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如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的勞工,依法可放假一天,且工資必須照給;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要求勞工在當天出勤,則需加倍發給工資。違者將處2~30萬元罰鍰。


     另選舉投票日投票權只能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不同,故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而雇主如果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因此勞動部提醒業者應遵守規定,勞工若發現權益受損,則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規小辭典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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