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部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其中包括將勞工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之部分,立法院於105年4月20日依職權退回,勞動部104年12月9日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日前已依立法院決議進行法制作業程序,將於105年6月21日發布解釋令,令釋該次修正之施行細則自同日(105年6月21日)起失效。
這7天的國定假日包含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