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除夕春節加班,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喔!

2016-02-05

  • 案例事實

      農曆春節即將來臨,但是仍有許多勞工必須在春節期間上班。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放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基法規定,若違法將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放假日,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春節期間出勤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違法將可處2萬至30萬元之罰鍰。

                   
  • 法規小辭典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