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9/28孔子誕辰紀念日、10/25臺灣光復節、10/31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1/12國父誕辰紀念日、12/25行憲紀念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之休假日,依法企業應給予勞工放假。且勞基法屬於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縱使勞雇雙方約定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其私法上之效力仍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企業方面亦可能面臨行政管制上的制裁。本案該公司在勞動法令尚未修正的情況下,逕行適用違反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屏除該公司總經理關注修法趨勢值得讚賞外,此舉不僅無法產生變更勞動條件內容的效力,甚至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建議總經理還是恪遵法令,把創意留在公司的經營上吧~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