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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5款的事業單位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因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的長短,都屬該法所保障的勞工,有關工資、工時、休假、例假、休息日及請假等勞動條件相關規定,都與一般勞工相同。雖然工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第1款的規定,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除了國中畢業者之外,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的青少年。如有僱用未滿十五歲且國中未畢業者工作的需求,須事先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並發給許可後,才能使未滿十五歲者從事工作。工時的部分,則依同法第47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時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同法第48條規定,禁止在晚上八時至早上六時之間工作。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未滿十八歲青少年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依同法第46條的規定,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若雇主如未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依同法第79條第3項的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若有違反不得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上限、夜間工作、例假日及事前申請許可等相關規定,則依同法第77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