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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沒收新制配套法案三讀通過 黑心廠商難脫產

2016-06-01

司法院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沒收新制」配套法案,未來黑心廠商在犯行爆發後,司法機關將可扣押和沒收不法財產,避免黑心廠商將不法所得五鬼搬運、脫產給公司、法人等第三人,頂新案也可望適用新法,沒收不法所得。

 新聞來源

建構剝奪不法利得,打擊犯罪之正當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沒收及保全扣押新制完備上路!

本次修法,起因於103年底食安事件,所衍生沒收實體規範之重大爭議,立法院遂於103年11月18日決議:「現行刑法體系中,關於剝奪非犯罪行為人之第三人不法利得機制未臻完善。法務部、司法院應於食安法修正後三個月內提出刑法、刑訴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重點:

(一)沒收特別程序部分

修正重點在於建構刑法新增剝奪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及擴大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適用範圍,所應恪遵之正當程序。

  1. 明確沒收規定之適用範圍;
  2. 修正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時,得聲請法院宣告單獨沒收之規定;
  3. 增列沒收為有罪判決主文應記載事項;
  4. 增訂「沒收特別程序」,賦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參與程序之權利,同時明定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裁定之應記載事項及審判期日之應告知事項;
  5. 課予偵查中之檢察官、審判中之法院,對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之通知義務;
  6. 增訂法院得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裁量免予沒收之規定;
  7. 為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利,經裁定參與沒收程序之案件應行通常審判程序,且就沒收其財產事項,與被告有同等訴訟上權利;
  8. 賦予參與人委任代理人到場之權利並明定代理人之權限;
  9. 為使本案訴訟程序順暢進行,明定參與程序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及踐行言詞辯論之順序;
  10. 為避免裁判矛盾及訴訟延滯,增訂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之效力及於其相關之沒收部分,並限制參與人單獨上訴時得爭執之事項;
  11. 增訂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及其程序等規定,賦予非因過失而未能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救濟之機會;
  12. 增訂單獨宣告沒收相關程序之規定。

 

(二)保全扣押新制

  1.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改採令狀與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並明定得逕行扣押之例外情形及其陳報法官事後審查之義務;
  2. 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3. 執行時,應提示扣押裁定;
  4. 增訂扣押物之變價與得囑託執行之規定,明定得沒收、追徵之扣押物有必要時,得予以變價,且其方法不以拍賣為限;
  5. 增訂替代保全扣押程序,扣押物如代之以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以之供擔保後撤銷扣押,並明定擔保金之存管、計息與發還,準用刑事保證金規定。
  6. 增訂對於法院所為關於扣押物變價及擔保金之裁定,或檢察官所為扣押財產變價及擔保金之處分,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
  7. 增訂債權請求權業經執行名義核實之權利人亦得就沒收物、追徵財產受償,並適度延長權利行使期間,以落實對權利人之保障。
  8. 沒收亦得為協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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