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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被害人 司法院訂定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2021-08-30

 
前言摘要
司法院訂定「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為尊重被害人刑事訴訟的程序主體地位,善盡對被害人訴訟照料的義務,故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被害人得聲請利用平台服務,即時獲知正確的案件資訊,並訂定該辦法,使法院於審判中辦理平台業務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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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案件類型被害人可以聲請?

目前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的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至於其他案件的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的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若是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也得聲請。

若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的情形,由於與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也享有一定得程序地位,因此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也得提出聲請。

聲請人得透過平台獲知的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
如聲請人不願繼續接收案件資訊時,可隨時具狀聲請停止利用平台服務,此時法院應即終止通知,以尊重聲請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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