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楷強律師解析
本文上集談到共有土地無法達到物盡其用的缺點,及民法第823、824條之規定,那麼有心購買共有土地的投資客,在具體個案上都是怎麼做的呢?
舉例來說,如一筆市價5000萬元的土地由五位兄弟共有(假設每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各1/5),如其中共有人A因積欠債務無力償還,其1/5應有部分的土地遭債權人查封拍賣,法院請估價師鑑定後,依市價訂第一拍底價為1000萬元(也就是整筆土地市價的1/5),日後如流標則再打八折,之後每次拍賣底價依序為800萬、640萬、512萬。

這時可能就會有看中該土地潛在價值的投資人,於第三、四次拍賣時以較低價格進場投標,得標人成為該市價5000萬土地之共有人後(應有部分1/5),即可再依民法第823、3824條規定,請法院將整筆市價5000萬元的土地變價分割。
有發現了嗎?投標人先以較低的價格(如512萬)購買市價5000萬土地的1/5,日後再請法院以5000萬元的市價拍賣整筆土地,並取得最後拍賣價金的1/5。雖然都是1/5的比例,但應有部分難以自由使用收益、市場接受度低,可以較低價值取得;反之拍賣整筆土地時,因拍定人取得的是整筆土地,將來取得後可自由使用收益、市場接受度高,自然有人願意以較高價格出價購買。因此雖然都是1/5的比例,但分割前、分割後的市場接受程度不一樣,價格當然也不一樣,而中間的差價,就是該投標人的利潤。
因為只要有共有人聲請法院分割共有物,法院就會依民法第823、824條進行分割,這時就會發生新聞中的案例,對於其他共有人來說,明明沒有欠錢,自己的共有土地卻還是與某一位負債的共有人一起被拍賣,最後雖然可依共有比例取得土地拍賣後的價金,但該土地如為祖傳資產而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或目前正於該土地上生活的共有人,就會不可避免造成許多困擾。
如何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當積欠債務的共有人土地被拍賣後,法院依法一定會發函詢問其他共有人:有沒有意願以拍定人的得標價額優先購買(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且得標的投資客事後向法院聲請分割共有物,法院也一定會發函通知其他共有人出庭表示意見。
這時實務上常見其他共有人或許因不了解法令,或僅有土地數十分之一的所有權而認為不關己事,而接連錯失以低價購買共有土地,及為自己爭取更有利分割條件的機會,最後導致共有土地遭拍賣,甚至土地遭拍賣後,原長年居住於該土地的共有人,遭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提告請求拆屋還地的結果。
本文僅針對土地「變價分割」進行分析,其實土地分割有許多方法,分割訴訟進行中亦涉及諸多專業知識及細節,如有共有不動產的問題,建議仍應儘速處理、了解相關法令,以保證自身權益,如大家對不動產分割有相關問題,都歡迎來電事務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