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重點:
一、擴大適用對象:
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保障長久居住於我國後之退休生活。
二、增加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亦可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其提繳,及早累積退休所得。
三、勞工請領退休金均得開立不得扣押之專戶:
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勞工權益,比照月領退休金之勞工,均得開立專戶儲存退休金,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求權時效延長:
勞工死亡,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
五、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一)違反本條例經處以罰鍰或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或受託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二)事業單位未依本條例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三)退休金、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四)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之重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破產法之破產等債務免責規定。
六、加重罰則: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由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事項提升至勞動部掌理,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基金之運用管理業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