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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03-29

修法動態
立法院於日前審查「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住戶絕大多數共識,並有完善都更審議與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放寬容積獎勵,以此提高民眾、業者參與重建的意願。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正是結合建築法第81條 精神,在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拆除重建的共識下,並踐行都市更新各階段的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審議等公開、完整程序後,已確保更新後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於計畫核定後,得免除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 拆除前的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先行拆除,同時搭配容積獎勵及稅賦減免等措施,加速都市更新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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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辭典
建築法第81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擷取前段部分)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由實施者予以代為之。
二、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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