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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與限制出境、出海新制!

2019-05-28

修法動態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所宣示,保障被告於審判中卷證資訊獲知權及充分防禦權之意旨,且為明確規範限制出境、出海,俾維護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權,立法院於24日,就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條文完成三讀程序。

 新聞來源

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明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且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暨其限制事由及救濟途徑。(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

二、新增「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完整規範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與羈押替代處分類型之限制出境、出海。(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之一)

三、明定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延長裁定前陳述意見機會之賦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

四、明定就限制出境、出海得提起抗告或準抗告,以資救濟。(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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