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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消費借貸之要物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2019-09-1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足當之。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消費借貸之要物性-什麼是要物契約?

「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是兩個相對的概念,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契約之成立以諾成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

所謂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雙方只要達成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物的交付來作為成立契約的要件,例如買賣、租賃等即屬諾成契約;

相對地,所謂要物契約係指除了雙方達成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契約才能成立。例如本案中的消費借貸契約,即使雙方已經有借貸之合意,但只要約定的金錢還沒交付,契約就還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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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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