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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住宅法修法-提高租金免稅額

2021-05-19

修法動態
立院昨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包括公益出租人、社宅包租代管之房東,其租金收入免稅額可從原先新台幣1萬元提高至1.5萬,同時刪除租稅優惠以一次為限之限制。
另本次修法後將提高各地區社宅弱勢戶法定比例並新增電動車充電站設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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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住宅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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