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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訂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9條之1,專利檔案具保存價值的認定標準

2019-09-30

修法動態

經濟部27日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特別增訂專利檔案具保存價值的認定標準,本次修正條文將在108年11月1日施行。

原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是申請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的規定,由於該規定已被規範在專利法第34條第6項、第7項,所以本次修法就將該條刪除。又專利法第143第1項規定,專利檔案的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應永久保存,所以增訂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9條之1專利檔案具保存價值的認定標準。包括:

一、強制授權申請的發明專利案。

二、獲得諾貝爾獎的我國國民所申請的專利案。

三、獲得國家發明創作獎的專利案。

四、經提起行政救濟的舉發案。

五、經提起行政救濟的異議案。

六、其他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重要歷史意義的技術發展、經濟價值或重大訴訟的專利案。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9之1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者,指下列之專利案:

一、強制授權申請之發明專利案。

二、獲得諾貝爾獎之我國國民所申請之專利案。

三、獲得國家發明創作獎之專利案。

四、經提起行政救濟之舉發案。

五、經提起行政救濟之異議案。

六、其他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重要歷史意義之技術發展、經濟價值或重大訴訟之專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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