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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計程車業應保乘客責任險,立法院初審通過公路法修正草案

2020-12-08

修法動態
立法院初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都要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小客車租賃業對於外籍租車人須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交通部為使乘客乘車權益更加完善,提出之草案已於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公路法第65條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小客車租賃業對於租車人為非我國國民或法人,則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要旨整理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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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公路法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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