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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的請求權將不限於無過失、裁判離婚等要件!
行政院於日前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通過的修正,有幾項重點整理如下:
一、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
二、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三、贍養費之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而為權衡。
草案第1057條但書也明定,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以符合離婚贍養的本質。
四、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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