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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 請求權時效例外可自知悉時起算

2021-08-18

修法動態

司法院十七日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事實知悉在後的受害人,補償請求權的兩年時效可自知悉時起算,並修正無論本國、外國或無國籍人,都可一體適用本法。

 新聞來源

關於補償請求權時效,現行規定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的確定日起算二年。但不得聲明不服的案件在經公告或宣示時就已確定,受害人可能因故未受合法送達或遲延收受送達,或即使可以聲明不服,也可能有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事由導致確定的事實知悉在後的情形,此時若自確定日起算將有失公平,因此草案第13條第2項增訂例外可自知悉時起算,但確定後已超過五年仍不得請求。

此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原規定僅有我國人民依國際條約或外國人本國法律可享同一權利者,始予該外國人請求補償的權利。

法規小辭典

刑事補償法

第13條

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第36條

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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