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解析
父母幫小孩買保險,有時只是直觀的認為,「現在小孩沒能力賺錢,當然是父母當要保人,父母來付保險費,以後小孩長大了,有經濟能力了,當然換小孩自己付保險費,保單也應該改由小孩來當要保人才對啊?」、「受益人本來就是小孩,又沒有變,現在只是改個要保人的名字,又沒拿到錢,怎麼會要繳贈與稅呢?」但請注意,保單本身是有價值的,因為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也可以用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父母當初以要保人身分購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之後要將子女變更為要保人時,就如同將前面說到的這些「財產權利」都無償讓與子女所有,所以會被認定為是贈與,稅務單位會按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認定贈與之金額,課贈與稅。
法規小辭典
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保險法第119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第2項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7837679280002735575
參考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4號判決
「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保險法第5 條、第111 條分別定有明文,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要保人並非僅為『繳納保費之人』而已,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他人,等於將前揭保單價值贈與給該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