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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更改保單要保人,補稅罰了76萬

2019-02-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宣布查到一件躉繳保單變更「要保人」的案例,甲君一次變更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三份保單合計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被國稅局追繳38萬元贈與稅,同時因為沒有主動申報,加罰一倍,稅款和罰款一共76萬元。

 新聞來源

新聞解析

父母幫小孩買保險,有時只是直觀的認為,「現在小孩沒能力賺錢,當然是父母當要保人,父母來付保險費,以後小孩長大了,有經濟能力了,當然換小孩自己付保險費,保單也應該改由小孩來當要保人才對啊?」、「受益人本來就是小孩,又沒有變,現在只是改個要保人的名字,又沒拿到錢,怎麼會要繳贈與稅呢?」但請注意,保單本身是有價值的,因為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也可以用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父母當初以要保人身分購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之後要將子女變更為要保人時,就如同將前面說到的這些「財產權利」都無償讓與子女所有,所以會被認定為是贈與,稅務單位會按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認定贈與之金額,課贈與稅。

 

法規小辭典

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保險法第119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第2項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7837679280002735575

 

參考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4號判決

「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保險法第5 條、第111 條分別定有明文,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要保人並非僅為『繳納保費之人』而已,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他人,等於將前揭保單價值贈與給該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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